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郴州中院:创新“当事人本人到庭令”+“当事人本人保证书”举措 力促矛盾纠纷实质化解

2025-07-16 12:31:00

红网时刻新闻7月16日郴州讯(通讯员 陈建华)近日,案件当事人房某向郴州中院送来一面锦旗,感谢郴州中院民三庭法官陈建华通过创新“当事人本人到庭令+当事人本人保证书”举措,促成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实现成功调解并履行到位,同时带动案涉当事人之间的另一起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。这一微创新举措系郴州中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化解中推广运用“审理、监管、评查五步法”的一次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。

案件实质化解后,当事人向陈建华送锦旗。

该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房某为出借人,陈某为借款人。经审查发现,在该起案件中,虽陈某向房某出具了一张84.75万元借条,但对84.75万元的组成,由于双方之间平时资金交易频繁,房某无法提供准确的“情况说明”,并且借条出具时间和计算利息时间有一年的差距,以及房某庭审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庭后提交的“情况说明”出现了矛盾,导致双方之间存在争议。二审期间,房某对于84.75万元的组成关键事实仍然说不清楚,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,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。合议庭连续两次开庭,仍然无法查清84.75万元的组成,故无法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定。

为了准确查清案件事实,面对双方当事人“首次开庭仅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,第二次开庭借款人陈某不出庭”的现实情况,第三次开庭前,案件承办人向当事人陈某发出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份《当事人本人到庭令》,要求陈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,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,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。

“当事人本人到庭令”+“当事人本人保证书”样本。

鉴于法院的威严,开庭当日,陈某和房某本人均到庭参加庭审。另外,案件承办人还组织双方签署了《当事人本人保证书》,确保案件当事人保证庭审中的所作陈述的真实性。否则,将面临罚款、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司法惩戒。

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、对质,合议庭查清并确认了84.75万元借条的真实性。随后,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以90万元本息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。至此,该起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,并赢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。

郴州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110条等规定,创新“《当事人本人到庭令》+《当事人本人保证书》”举措,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成为现实,既有效回应了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的现实需求,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,为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面临的“当事人不诚信、隐瞒借贷事实”难题探索了新路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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